科技推廣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不斷加強和提高自我管理的責任意識,堅持效益優先原則,依照本院《黨支部工作制度》和《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推廣室人員實行崗位責任管理。
第二章 人員管理
第三條 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做好學習筆記,努力提高政治素養、理論水平、寫作能力和實踐技能。
第四條 堅持工作例會制度。主要內容為:對工作進行匯報評議,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分析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布署近期重點工作,明確責任、任務及要求。
第五條 做好工作日志,主要內容包括:工作實施情況、工作進度情況、用工情況、出現的問題、采取的技術措施等。
第六條 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實行一事一報、按時報告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對院領導部署、室主任具體安排的工作,要認真負責完成,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扯皮。工作完成質量差按完不成工作任務對待。
第八條 加班須無條件服從。調休由室主任安排,分管領導批準后調休。
第九條 在物料采購、苗木銷售、工程監理、工程結算等過程中,要嚴以律已,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和吃、拿、卡、要。
第十條 工作期間遲到、早退,擅自離崗、脫崗均按曠工對待。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應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故意不接電話,影響工作進度的,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情節嚴重的,按《工作制度》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章 苗木銷售
第十二條 充分利用我院資源優勢,積極進行綠化苗木的銷售工作。
第十三條 苗木銷售按照總體控制,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苗木銷售責任人在起苗質量,起苗時間、人員安排、車輛調度等方面嚴格標準,按計劃實施,做到不誤車、不誤時,高標準,嚴要求。
第十四條 在苗木銷售過程中,苗木價格由院里統一規定。為杜絕各種爭議發生,對達成意向的業務,應簽訂合同(協議),對擬定好的合同(協議),報院長審定。
第十五條 苗木出圃程序為:由單位起苗責任人開具一式三聯出圃單(起苗責任人一聯,苗木統計人一聯,門衛一聯)。苗木出圃單須由責任人、苗木統計人、門衛三方單獨簽字認可;每個客戶苗木出圃完畢后,對出圃的苗木進行詳細匯總報財務,并由單位起苗責任人開具苗木出圃一式二聯用工結算單,運輸車輛出車時需簽訂一式二聯苗木驗收確認單,憑確認單核算。
第十六條 即售即收苗木款由財務室根據出圃單收款、記帳,銷售人員不得一人開票、收款,收款后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對不能按時辦理結算手續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打條簽字,本院職工擔保,標明規格、數量、單價及金額,經請示同意后,方可推延時間結算,按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 分各戶、分工程對用工情況、苗木起苗費、車輛使用費、苗木出圃情況等即時進行苗木銷售核銷核算。年底前對全年苗木銷售情況進行統計匯總。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倒賣苗木和承接綠化工程。
第四章 綠化工程及監理
第十九條 加強與業主部門的協調溝通,保證綠化工程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綠化設計人員要按業主單位要求及園林綠化設計標準高質量完成綠化規劃設計的平面、施工、效果圖及工程預算和設計說明。由專人負責完成工程檔案的建檔、存檔,做好決算。
第二十一條 綠化工程施工責任到人,嚴格按照《施工方案》、《作業設計》要求和變更內容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設計。開工前由責任人制定《施工計劃》,經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進場苗木要隨到隨栽植隨灌水,同時做好養護,不能立即栽植確需假植的苗木,按要求做好假植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綠化工程養護責任到人,嚴格執行《工程養護計劃》。
第二十四條 綠化工程監理要公正、公平,認真填寫監理日志,及時上報有關報表和材料,做好相關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對臨時性、階段性使用臨工,先申報,經室主任、分管領導申核,報院長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養護中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 車輛、機械、工具
第二十七條 配備的工程車輛嚴禁私用,不動車期間車輛必須停車入庫。
第二十八條 機械、工具實行專人、專管、專用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九條 正確使用,定期保養。未經同意,不得外借。
第三十條 各工程點配備的其它工具由責任人負責保管、保養。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條 考核依照本院《工作制度》及《科技推廣考核辦法》進行。
第三十二條 考核以平時考核與專項考核的原則進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其它制度的按有關條款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院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